问题1:关于当事人双方自愿扫除条约问题
1.讨教政府采购项目条约签署后,双方协商自愿扫除采购条约,并形成了协议,是否属于应当处分的“私自变换、中止、终止采购条约的情形”?2.那么双方协商扫除条约的是否需要报财务部分,经查阅《条约法》及政府采购执律例则未明确要求扫除条约报财务部分。3.双方协议自愿扫除条约后,重新开展采购运动是否需要报财务部分批准后重新开展?(留言编号:3582-3636431)
回复:凭证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划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若政府采购条约继续推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无需向财务部分报批,但需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备查,并将条约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情形报财务部分备案。若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署条约的,采购人可以凭证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运动,无需向财务部分报批。
问题2:当事人双方签署增补协议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划定:政府采购条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讨教双方当事人协商赞成后,补签协议,是否正当?照旧要报同级财务部分审批后才正当。该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模内,且抵达果真招标金额标准。(留言编号:2712-3566737)
回复:凭证政府采购规则定,政府采购条约推行中,除了继续推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购条约双方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换条约。政府采购条约推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条约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效劳的,在不改变条约其他条款的条件下,可以与供应商签署增补条约,但所有增补条约的采购金额不得凌驾原条约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题3:关于变换、终止条约问题
有一个已采购完成的食堂物资项目(采购金额在限额以上,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现在在条约推行期内,招标时接纳的综合评分法,投标报价接纳的优惠率报价。现在供应商提出无法按招标时投报的优惠率供货了,要求调解优惠率。我有三个问题讨教:1、优惠率报价在条约期内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更改吗?属于对招标文件举行实质性变换和私自变换政府采购条约吗?2、若是供应商无法履约而需要终止条约,是否应该先报财务厅审批才华终止条约?3、若是现在和供应商终止了条约,还可以顺延第2名中标人作为供应商吗?照旧必需重新采购:(留言编号:5249-3503525)
回复:1.政府采购条约推行中,除了继续推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不得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优惠率报价是条约的焦点内容,不得更改。
2.若是供应商提出终止条约,除了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采购人应报财务部分,财务部分凭证政府采购法实验条例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予以处置惩罚。
3.条约被供应商片面终止后,采购人应重新采购。
问题4:关于质疑期内签署的条约有用性问题
政府采购中标通告公示后,甲乙双方快速签署了条约,这时还在质疑有用期内,有其他投标人质疑中标效果,最终质疑建设,那签署的条约作无效条约处置惩罚嘛:(留言编号:1214-3589644)
回复:质疑事项建设不直接导致条约无效,若采购条约已经推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肩负赔偿责任。
问题5:关于项目作废可以不签署条约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因特殊缘故原由项目作废,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是否可以不再签署采购条约,如可以,还需要其他审批或备案流程吗:(留言编号:2274-3497850)
回复:留言所述“特殊缘故原由”若是属于政府采购法的三十六条划定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使命作废的”,采购人可以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并通知所有投标人,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无需再推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地方预算单位项目请咨询外地财务部分。
问题6:关于中标供应商拒绝签署条约处置惩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验条例》第四十九条划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署条约的,采购人可以凭证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运动。讨教,若是在宣布中标通告后,中标人作废投标文件,是否可以视为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署条约?若是可以这么以为,那么是否可以凭证第四十九条划定的方法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另外,若是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署条约,此时是否凭证有用投标人缺乏3家废标?若是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作废投标文件,此时是否凭证有用投标人缺乏3家废标:(留言编号:1238-3493016)
回复: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验条例》第四十九条划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署条约的,采购人可以凭证项目现真相形,综合思量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运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投标人只有3家,中标人作废投标文件,不可凭证有用投标人缺乏3家废标。如供应商保存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应向本级财务部分报告。
问题7:采购人拒绝签署条约处置惩罚问题
现咨询政府采购项目中正常招标采购流程已完毕,正常签署条约后,采购方拒不推行条约并且拒绝退还条约履约包管金,采访购方见告款子以作其他采购用途无法执行条约,我们应该怎么处置惩罚:(留言编号:9424-3230692)
回复:条约签署以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责任受《条约法》调解。若是采购人拒不推行采购条约,供应商可以通过协商方法解决争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8:政府采购中标后釆购人缘故原由30天未签条约
我司中标后采购人要求提交样品才允许签条约,样品送达后采购人又送检测机构检测时间拖延,现其体现可以签署条约了,问:1、招标文件划定投标有用期90天但至今已经130天,因原质料严重上涨原中标产品单价已经不敷本钱价是否可以变换,2、中标产品中一款产品10个参数中1个非实质性参数微偏离(优于)采购人体现必需不得偏离供货,这样正当吗?3、招标文件的供货方法、支付方法现投标有用期过了现治理条约能否提出变换要求?(留言编号:8835-3673500)
回复:1、采购人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条约已经建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划定。
2、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划定:“政府采购条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
问题9:条约供货履约问题
有个买入口装备的项目,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已经签完条约了,中标供应商在此时代给采购人供了货,可是货物不是从给其授权的中国署理商来供货的。此后采购人收到中国署理商的声明函,函中批注在该项目招标历程中中标供应商使用该中国署理商出具的所投货物授权函及售后效劳允许书并中标了,然而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却向该中国署理商体现其可以从其他地方以超低的价钱获得货物,故欠亨过该中国署理商供货。该中国署理商在其声明函中也附上了外洋厂门风明,外洋厂家明确说明此项目厂家完全交由该中国署理商认真,仅通过该中国署理商向采购人供货,若是采购人从其他渠道获得该货物,厂家不予;ず椭С。外洋厂家就中标供应商声称的另一家署理公司确认,另一家署理公司也声称没有加入过该项目。采购人多次催告中标供应商按其投标文件和条约要求来供货,但始终无果。想讨教一下这个事情该怎样解决?采购人怎样更好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留言编号:3509-3674638)
回复: 政府采购条约属于民事条约。留言所述情形中,供应商未按条约约定供货,采购人可凭证条约中约定的违约情形追究供应商责任,或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问题10:关于政府采购续签条约问题
在举行政府采购历程中,政府采购响应文件“采购人商务要求”中明确:条约期满,采购人和中标单位可协商续签条约。讨教:通过政府采购(竞争性探讨)确定中标单位,条约推行限期届满后(一年),第二年能否直接与中标单位续签条约,不举行政府采购。若可以续签条约,可以续签限期有无划定。另外,采购人和中标单位是否可以在条约中约定,条约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条约。《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是否可明确为榨取续签条约。(留言编号:7710-3676208)
回复: 凭证《财务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效劳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有关划定,关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牢靠性、延续性且价钱转变幅度小的效劳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包管的条件下,采购人可以签署不凌驾三年推行限期的政府采购条约,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法与采购人签署条约,限期总长不得凌驾三年。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约定续签的条件和方法,事先见告潜在供应商。除此之外,政府采购不得在采购文件和条约中明确条约期满后可以续签条约。
问题11:条约通告起算日
政府采购释义第50条划定,采购人应当自条约签署之日起2个事情日内举行通告,讨教起算日是条约签署确当天照旧越日呢(留言编号:4721-3658259)
回复: 起算日应当是条约签署的越日。
问题12:正式签条约时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等证实文件?
政府采购执律例则划定:不得将生产厂家(入口货物除外)授权、允许、证实、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若是采购文件里(国产货物采购)要求了签条约及交货时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那么,在成交通告后,正式签条约时能否要求供应商必需提供生产厂家授权、确认函、背书等证实文件?(留言编号:1975-3639889)
回复: 为阻止对供应商实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样平常不勉励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响应授权、售后允许、背书等。确需提供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在采购条约中约定。
问题13:政府购置效劳项目三年效劳条约怎样签署?
财务部令102号明确:关于购置内容相对牢靠、一连性强、经费泉源稳固、价钱转变幅度小的政府购置效劳项目,可以签署推行限期不凌驾3年的效劳条约。讨教该条怎样详细执行?因采购预算通常按年度申请、执行,采购人能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条约效劳限期为三年,条约接纳一年一签的形式来执行?照旧必需一次申报三年预算,并一次性签署三年效劳期的条约?(留言编号:8410-3644401)
回复: 关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牢靠性、延续性且价钱转变幅度小的效劳项目,在年度预算能包管的条件下,可以凭证采购文件的划定,签署一份周期为3年的条约,或接纳每年一签的方法。采购预算应当逐年申报。实践中建议接纳一年一签的方法,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凌驾3年的采购周期和续签条件。
问题14:采购条约扫除后重新开展采购运动是否需要报财务部分批准?
一、讨教政府采购项目条约签署后,双方协商自愿扫除采购条约,并形成了协议,是否属于应当处分的“私自变换、中止、终止采购条约的情形”?二、财务部87下令第七十三条划定政府采购条约推行、违约责任息争决争议的要领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那么双方协商扫除条约的是否需要报财务部分,经查阅《条约法》及政府采购执律例则未明确要求扫除条约报财务部分。三、凭证《财务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的复函》中关于“双方扫除条约的情形,应当凭证条约法有关划定或者条约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运动。”的表述,双方协议自愿扫除条约后,重新开展采购运动是否需要报财务部分批准后重新开展?(留言编号:3582-3636431)
回复: 凭证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划定,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若政府采购条约继续推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双方可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条约,无需向财务部分报批,但需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备查,并将条约变换、中止或者终止情形报财务部分备案。若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署条约的,采购人可以凭证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运动,无需向财务部分报批。
问题15:政府采购条约推行问题
咨询一个政府采购条约推行问题。政府采购条约签署后,供货商以厂家停产为理由请求变换条约,变换为统一型号的低配版(一项手艺参数降低),是否可以?若是采购人希望变换为另一型号(一项参数降低,但整体参数提高且市场价钱要高于中标产品),是否可以?是否需要财务监视部分批准,详细流程是什么?(留言编号:1474-3647735)
回复: 采购人、供应商应凭证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署政府采购条约,并凭证条约履约。政府采购条约的双方当事人不得私自变换采购条约。但若是条约继续推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换条约,过错方应当肩负赔偿责任。条约签署后不履约的,应当遵照条约追究违约责任。